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,欠债可以不用还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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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:MissMoney浮世(ID:tmoneyplus),作者:梓陌。


企业资不抵债了,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,但个人如果负债累累无法偿还该怎么办呢?


在我国,《企业破产法》已实行十几年,但却只能称为“半部破产法”,因为其只对企业的破产进行了规定,而没有对个人破产进行相应的规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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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大法律信息网数据显示,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十几年里,与破产有关的3.6万余例案例中,2005年至2017年审结的案例数量逐年增加,2012年至2017年增幅较大,特别是2013年至2014年增幅达到300%,2015年至2016年增幅也有51%。2017年数据达到9742例,达到历史最高值。

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提出,我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。10月24日,最高法的工作情况报告也建议,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。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引起关注。


所谓个人破产制度,指的是个人资产无法清偿其债务时,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制度。目的是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,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,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。


为何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?


目前,我国因为没有个人破产制度,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,债务人本人不能申请破产,债权人也无法申请债务人的破产,一些债权债务有可能成为烂账,长期困扰债权人和债务人,对双方利益都会造成损害。


一方面,有些债务人出现无法偿还债务时,会遭到暴力催收导致“流血事件”;另一方面,我国居民的负债率不断上升,个人出现“资不抵债”的风险也随之提高,因此对个人破产做出明确规定和恰当处理就显得非常重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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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,国际上个人破产案件数量发展迅速,在所有破产案件数量比例上,个人破产占了绝大部分。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,从司法实践看,企业破产以后,涉及到个人的负债部分,往往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权利。


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“债务应当清偿。暂时无力偿还的,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,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。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。”


按照上述规定,债务人必须欠债还钱,如果有能力而拒不偿债的,人民法院将强制偿还,但对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缺乏有效的规定。


司法实践中,对于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,一般会允许债务人进行分期偿还。而对于那些永久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形,只能是简单地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进行清偿,通过法院审理、做出判决、付诸执行,能执行多少个人财产债权人就可以拿多少。


根据最高院工作报告,执行案件中,约43%的案件为“执行不能”案件,即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、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,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,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,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。


由此可见,“无产可执”的情况占比是比较高的,而且当确实“无产可执”时,自然人债务执行便陷入僵局,这既无法解决债权人的诉求,也难以给个体债务人重新再来的机会。


个人宣布破产后对其有哪些影响?


说到个人破产制度,美国是比较典型的。1978年,美国将消费者破产纳入破产法之中。从法律上对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和破产以后的权利、责任和义务进行法律上的规范,既保证债权人的有效清偿,又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基本生存权利。


以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律为例,个人申请且法院宣布其破产后,债务人可以保留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,其他的所有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。在澳大利亚,宣布破产则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,而交给受托人。


如果债务人非法转移、藏匿或毁坏其所有的财产,或者在申请破产过程中有欺骗行为,法院可以不同意破产申请;即使破产申请已经被许可,法院有权力撤销破产许可申请,被取消的债务也会重新回到债务人头上。


以后欠债可以不用还了?


很多人担心推出个人破产制度后,是否会有人通过申请破产来逃避债务。实际上,个人宣布破产后,虽然有可能免除一些债务,但也是有很大代价的。


国外很多国家会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,对个人在信誉、工作、生活、社交、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,所以一般人除非是万不得已,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。


比如对于可免责的债务,有的国家或地区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,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(通常持续3~5年)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。

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huxiu.com/article/270753.html 

1楼 2018/11/08 19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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